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2191號
KSDM,90,訴,2191,200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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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 具保人甲○○珍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 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純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孝 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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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