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債 權 人 鍾慶煌上列債權人鍾慶煌因與債務人陳時英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慶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為被繼承人陳時英、林仁通代繳地價稅金之相關證明 文件,俾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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