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08號
CHDV,106,司促,2808,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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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鍾慶煌因與債務人陳時英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鍾慶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為被繼承人陳時英林仁通代繳地價稅金之相關證明
  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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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