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01號
CHDV,106,司促,2801,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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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葉子禎
債 務 人 葉九源
債 務 人 王珮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子禎於民國(下同)102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葉九源王珮翎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74,
    446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4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年1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65,24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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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