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2111號
KSDM,90,訴,2111,2002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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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0三五號)及
移送併辦(同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五0六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
字第九四0三號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九十年十月二日高市警前分刑字第一三
二七七號函),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又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紙幣四張(編號均為FN一九00二八WG)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紙幣四張(編號均為FN一九00二八WG)沒收。
事 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明知綽號「阿進」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在高 雄市○○路七全遊藝場向其兜售之車牌號碼D三─八七0八號汽車係來路不明之 贓物(該車係車主乙○○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十八時五十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三華飯店前遭人詐騙取走之物),竟以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購入供 己使用。另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九十年七月間,透過 報紙廣告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以三千元購入偽造之千元紙鈔十五張,旋即於 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載時間、地點,駕駛上開車輛,向附表所載之被害人,假藉 購買彩券,欲自行挑選之名,趁王金成等人將全部彩券交由其挑選,未及防備之 際,攜帶彩券迅速駕車離開,連續搶奪王金成等人所販賣之公益彩券,其中向編 號一至五所載之王金成等人佯裝購買彩券時,並均交付前揭購入之偽造千元紙鈔 ,而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嗣於九十年八月十日二十時許,丁○○持上開行 搶所得經刮中之彩券,前往高雄縣鳳山市○○路七十七號台灣銀行前,欲向陳麗 娟兌換彩券、現金時,經陳麗娟查覺可疑而報警查獲,並在其所駕駛之前開車輛 內查扣行搶所得業經其刮開之彩券一百五十九張,另至其位於高雄縣大寮鄉○○ 街三十四巷二號七樓住處查獲其餘已刮開之彩券一千七百零一張及偽造之千元紙 幣一張(另有被害人王金成林陳玉蘭報案時提供之千元偽鈔共三張扣案)。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南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 分局移送併辦,暨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核令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購買贓車、購入偽造千元紙鈔持以行使及佯裝購買彩券趁機 搶奪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載之王金成等被害人所販售之公益彩券等事實均坦白承 認,核與附表所載之王金成等被害人指訴彩券遭搶之情節相符,且均經被害人指 認行搶之人確為被告無訛,並有被告行搶所得業經其括開之彩券共一千八百六十 張及偽造之千元紙鈔共四張扣案可佐,又扣案之四張千元紙鈔(即在被告住處查



獲一張及被害人王金成林陳玉蘭報案時所提供之三張),經送鑑定結果,均屬 偽鈔,此有中央銀行發行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九0)台央發字第0三00五 九八七三號及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0)台央發字第0三00六三九六六號 函文各一份附卷足稽,而被告另向被害人甲○○、林志聰、洪蔡月嬌佯裝購買彩 券時所交付之千元紙鈔,均屬同一批購入之偽鈔,亦據被告自陳在卷可按,故被 告搶奪被害人王金成林陳玉蘭、甲○○、林志聰、洪蔡月嬌時所交付之千元紙 鈔均為偽鈔一情,洵堪確認。再查前開D三─八七0八號汽車,係車主乙○○於 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十八時五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街三華飯店前遭人詐騙取 走之物(車主嗣後以車牌遺失報案尋找),已據乙○○於警訊中陳明,被告亦自 陳購車當時,已據賣方告知係僅購買使用權利,無法辦理車輛過戶等語在卷,顯 然被告購車之時對於該車係來路不明之物一情,亦知之甚明,其有贓物之認識, 亦洵屬無疑。此外,復有查獲當時之照片七幀、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車輛協尋通 報單各一份在卷。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購買贓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另購入 偽造千元紙鈔並持以行使佯裝購買彩券趁機行搶彩券部分,則係另犯刑法第一百 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其前 後數次行使偽造貨幣及搶奪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 加重其刑。又其行使偽造紙幣假借購買彩券趁機搶奪彩券,所犯行使偽造貨幣罪 及搶奪罪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 連續行使偽造貨幣罪處斷。再者,被告所犯之故買贓物罪與行使偽造貨幣、搶奪 罪間,行為互殊,且其購入贓車,係為供己平日代步使用,非為供作行搶之交通 工具而購入一情,已據被告自陳在卷,又由被告購入車輛時間,距其嗣後所犯之 多起搶奪罪,已相隔半年之久,故搶奪罪部分,應係被告購車後另行起意所為, 與故買贓車部分之犯意應屬各別,且無牽連犯關係,自應分論併罰,公認人以被 告搶奪彩券時係駕駛上開車輛為之,即認定被告故買贓車係為供搶奪彩券之用, 因而認被告所犯故買贓物罪與搶奪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有違誤。審酌 被告貪小便宜,購買贓車,又購入偽造紙鈔行使供其佯裝購買彩券行搶之用,惡 性非輕,且行使偽幣,非但足以破壞金融秩序,連犯數十起彩券搶奪案件,亦嚴 重破壞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顯屬重大,惟念其犯後自始坦承,偵審期間深具悔意 ,前尚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供參等 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 案偽造之千元紙幣四張(編號均為FN一九00二八WG),應依刑法第二百條 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購入尚未行使之其餘七張偽鈔(按被告共購入十五張偽鈔 ,已行使七張,另在其住處查扣一張,故尚有七張未扣案),業均遭其丟棄,已 據其自陳在卷,既經滅失,爰不再為沒收諭知(至被害人洪蔡月嬌、林志聰、甲 ○○報案時亦各提供一張、二張、一張等偽造紙鈔供承辦員警偵查,已據渠等之 警訊筆錄載明,惟此部分之扣案物未見員警一併移送檢方,且經本院多次以公務 電話及函文向承辦警員查詢,始終未見回覆,為免日後執行困難,此部分爰不併 予宣告沒收,惟另行函請相關單位追究有關人員有無疏失之處,附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所為附表編號十四、十五(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核令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九十年偵字第一七五0六號卷證部分)、編號十六(即臺南市 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九十年度偵字第 九四0三號卷證部分)、編號十七(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併辦之九 十年十月二日高市警前分刑字第一三二七七號卷證部分)等搶奪犯行,雖未經公 訴人於起訴書內敘及,但此部分犯行與起訴之附表編號一至十三之搶奪犯行,既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屬有權一併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淑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朝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擔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一號被告丁○○偽造貨幣等案件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法 │被害人 │搶得財物│贓物處理│使用千元│
│ │ │ │ │ │ │情 形 │偽鈔張數│
├──┼────┼────┼─────┼────┼────┼────┼────┤
│一 │九十年七│高雄市民│行使偽造千│王金成 │台灣銀行│刮中彩券│二張 │
│ │二十二日│族路與同│元紙鈔二張│ │發行之公│者兌換現│ │
│ │二十時 │心路口 │佯裝購買彩│ │益彩券約│金,未中│ │
│ │ │ │券,並表示│ │七、八十│者存根留│ │
│ │ │ │欲自行挑選│ │張。 │底 │ │
│ │ │ │,趁王金成│ │ │ │ │




│ │ │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二 │九十年七│高雄縣鳳│行使偽造千│甲○○ │台灣銀行│同右 │一張 │
│ │月二十四│山市光復│元紙鈔一張│ │發行之公│ │ │
│ │日十三時│路與曹公│佯裝購買彩│ │益彩券四│ │ │
│ │四十分許│路 │券,並表示│ │十八張。│ │ │
│ │ │ │欲自行挑選│ │ │ │ │
│ │ │ │,趁甲○○│ │ │ │ │
│ │ │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三 │九十年七│高雄市民│行使偽造千│林陳玉蘭│台灣銀行│同右 │一張 │
│ │月二十五│族路與七│元紙鈔一張│ │發行之公│ │ │
│ │日十三時│賢路口台│佯裝購買彩│ │益彩券約│ │ │
│ │四十分許│灣銀行前│券,並表示│ │八十張。│ │ │
│ │ │ │欲自行挑選│ │ │ │ │
│ │ │ │,趁林陳玉│ │ │ │ │
│ │ │ │蘭出示全部│ │ │ │ │
│ │ │ │彩券之際,│ │ │ │ │
│ │ │ │搶奪彩券駕│ │ │ │ │
│ │ │ │車迅速逃逸│ │ │ │ │
│ │ │ │。 │ │ │ │ │
├──┼────┼────┼─────┼────┼────┼────┼────┤
│四 │九十年七│高雄縣鳳│行使偽造千│林志聰 │台灣銀行│同右 │二張 │
│ │月底 │山市曹公│元紙鈔二張│ │發行之公│ │ │
│ │ │路與光復│佯裝購買彩│ │益彩券二│ │ │
│ │ │路口 │券,並表示│ │十張。 ││ │
│ │ │ │欲自行挑選│ │ │ │ │
│ │ │ │,趁林志聰│ │ │ │ │
│ │ │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五 │九十年七│高雄市青│行使偽造千│洪蔡月嬌│台灣銀行│同右 │一張 │




│ │月三十日│年路與文│元紙鈔一張│ │發行之公│ │ │
│ │十五時四│衡路口台│佯裝購買彩│ │益彩券一│ │ │
│ │十五分 │灣銀行後│券,並表示│ │百五十八│ │ │
│ │ │門 │欲自行挑選│ │張。 │ │ │
│ │ │ │,趁洪蔡月│ │ │ │ │
│ │ │ │嬌出示全部│ │ │ │ │
│ │ │ │彩券之際,│ │ │ │ │
│ │ │ │搶奪彩券駕│ │ │ │ │
│ │ │ │車迅速逃逸│ │ │ │ │
│ │ │ │。 │ │ │ │ │
├──┼────┼────┼─────┼────┼────┼────┼────┤
│六 │九十年八│高雄市左│佯裝購買彩│周秀女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一日十│營大道與│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一時 │介壽路口│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四│ │ │
│ │ │ │,趁周秀女│ │十張。 │ │ │
│ │ │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七 │九十年八│高雄市楠│佯裝購買彩│沈正賢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一日十│梓區軍校│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一時二十│路六六九│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約│ │ │
│ │分 │號海軍官│,趁沈正賢│ │五十張。│ │ │
│ │ │校郵局前│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八 │九十年八│高雄市楠│佯裝購買彩│董惠寶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一日十│梓區台灣│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二時許 │銀行前 │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約│ │ │
│ │ │ │,趁董惠寶│ │一百五十│ │ │
│ │ │ │出示全部彩│ │張。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九 │九十年八│高雄市左│佯裝購買彩│李宗龍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三日十│營區裕誠│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八時許 │路台灣銀│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約│ │ │
│ │ │行前 │,趁李宗龍│ │四十張。│ │ │
│ │ │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十 │九十年八│高雄縣岡│佯裝購買彩│王天福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三日十│山鎮壽天│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九時許 │路三十七│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約│ │ │
│ │ │號前 │,趁王天福│ │二百三十│ │ │
│ │ │ │出示全部彩│ │七張。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十一│九十年八│台南縣永│佯裝購買彩│戊○○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四日十│康市小東│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三時五十│路五一三│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九│ │ │
│ │分許 │號台灣銀│,趁戊○○│ │十八張。│ │ │
│ │ │行前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十二│九十年八│高雄市建│佯裝購買彩│許艷美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四日十│楠路一六│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五時五十│0號肯德│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約│ │ │
│ │五分許 │基炸雞店│,趁許豔美│ │一百張。│ │ │
│ │ │前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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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九十年八│高雄市青│佯裝購買彩│王博學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十日十│年路與文│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三時三十│橫路口台│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五│ │ │
│ │分許 │灣銀行前│,趁王博學│ │十張。 │ │ │
│ │ │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十四│九十年八│屏東市中│佯裝購買彩│李文全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一日十│山路台灣│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九時四十│銀行前 │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一│ │ │
│ │五分許 │ │,趁李文全│ │百零五張│ │ │
│ │ │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十五│九十年八│屏東市中│佯裝購買彩│吳鳳珠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五日十│山路台灣│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二時三十│銀行前 │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七│ │ │
│ │分許 │ │,趁吳鳳珠│ │十張。 │ │ │
│ │ │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十六│九十年八│台南市府│佯裝購買彩│茍藝文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四日十│前路一段│券,趁茍藝│ │發行之公│ │ │
│ │五時五分│一七九號│出示全部彩│ │益彩券約│ │ │
│ │許 │ │券之際,搶│ │八十張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十七│九十年八│高雄市前│佯裝購買彩│林世平 │台灣銀行│同右 │未使用 │
│ │月十日十│鎮區二聖│券,並表示│ │發行之公│ │ │
│ │四時許 │路與英明│欲自行挑選│ │益彩券約│ │ │
│ │ │路口 │,趁林世平│ │一百張。│ │ │
│ │ │ │出示全部彩│ │ │ │ │
│ │ │ │券之際,搶│ │ │ │ │
│ │ │ │奪彩券駕車│ │ │ │ │
│ │ │ │迅速逃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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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