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楊少翔
債 務 人 王惠瑩即王雪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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