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
二、請提出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張文睿(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
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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