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01號
CHDV,106,司促,2701,201703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1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債 務 人 阮愉瑄
債 務 人 李艶源
一、債務人阮愉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元依約定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阮愉瑄財產為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李艶源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