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債 權 人 黃靳俠上列債權人黃靳俠因與債務人善化佛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靳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善化佛堂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水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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