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125號
KSDM,106,單禁沒,125,201706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智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12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捌陸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智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5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送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6 年4 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52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見毒偵卷第58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