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
債 權 人 何濠志即俊鋒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何濠志即俊鋒企業社因與債務人佳藤精機有限公司(
原名大忠精機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何濠志即俊鋒
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佳藤精機有限公司(原名大忠精機有限公司)
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王藤棕即王騰忠(住彰
化縣○○鄉○○路000巷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
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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