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76號
CHDV,106,司促,1876,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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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嵩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平
上列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嵩偉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
  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
  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
  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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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嵩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