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49號
CHDV,106,司促,1449,2017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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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務 人 黃凡芮即黃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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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