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林守港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之起訖日與附表二利率表備註欄之起訖
日不一致,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
(一)利息計算之訖日究為「清償日」抑或為「105年9月24日
」?
(二)違約金計算之起算日究為「105年8月25日」抑或為「
105年9月25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