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64號
CHDV,106,司促,1364,2017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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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林守港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之起訖日與附表二利率表備註欄之起訖
  日不一致,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
  (一)利息計算之訖日究為「清償日」抑或為「105年9月24日
    」?
  (二)違約金計算之起算日究為「105年8月25日」抑或為「
    105年9月25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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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