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邱正東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黃聖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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