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7號原 告 曾慧倩被 告 黄因炎 黄樹楠 曾照興 顏榮儀 蔡玉梅 蔡永達 蔡永賢 蔡許秀枝 蔡永芳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上列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被 告 黄桂林 黄桂榮 黄桂秋訴訟代理人 鄭淑華被 告 蔡志仁 蔡靜峯 蔡惠珍 蔡惠琦 吳孟原 吳佩芸 曾吳麗玉 吳浤景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被 告 黃俊傑 黄德游 黄文彬受告知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受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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