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27號
CHDV,105,訴,727,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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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曾慧倩
被   告 黄因炎
      黄樹楠
      曾照興
      顏榮儀
      蔡玉梅
      蔡永達
      蔡永賢
      蔡許秀枝
      蔡永芳
列五人
同訴訟代理
人     周玉蘭律師
列五人
同複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黄桂林
      黄桂榮
      黄桂秋
訴訟代理人 鄭淑華
被   告 蔡志仁
      蔡靜峯
      蔡惠珍
      蔡惠琦
      吳孟原
      吳佩芸
      曾吳麗玉
      吳浤景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被   告 黃俊傑
      黄德游
      黄文彬
受告知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受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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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