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李俊麟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被 告 楊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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