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78號
CHDV,105,訴,678,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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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李俊麟
訴訟代理人 李進發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霖
被   告 楊美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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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