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85號
CHDV,105,訴,1085,2017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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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啓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韻如即富玖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而該裁定經本院交郵務機構,於106年2月15日送達與上訴人 本人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106年3月8日之收費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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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