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0號
CHDV,105,建,10,2017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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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被   告 順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躍龍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40,141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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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躍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