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20號
CHDV,104,訴,720,2017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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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劉有漢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俐蓁律師
被   告 蕭莞芹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蕭汀玹
受告知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浚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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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