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劉有漢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俐蓁律師
被 告 蕭莞芹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蕭汀玹
受告知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浚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