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照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 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 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 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 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 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 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8 年度台抗字第278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三、經查,受刑人彭森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上揭判決書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又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 亦有106 年1 月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見聲字卷第57 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 至11所 示之罪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受 刑人已選擇捨棄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刑期優惠,聲請 與附表編號1 至8 、編號12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 刑,有上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依此,自無庸再為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其所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所處 之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 自應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附表:受刑人許文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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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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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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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有期徒刑7 年│有期徒刑4 年│
│ │7 月 │7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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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 年11月30│103 年12月16│103年12月 3 │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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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
│ 年度案號 │104 年度偵字│104 年度偵字│104 年度偵字│
│ │第904 、2673│第904 、2673│第904 、2673│
│ │號、104 年度│號、104 年度│號、104 年度│
│ │蒞追字第3 號│蒞追字第3 號│蒞追字第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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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 最後 │案號│104 年度訴字│104 年度訴字│104 年度訴字│
│事實審│ │第89、148號 │第89、148號 │第89、148號 │
│ ├──┼──────┼──────┼──────┤
│ │判決│104 年6 月10│104 年6 月10│104 年6 月10│
│ │日期│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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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 確定 │案號│104 年度訴字│104 年度訴字│104 年度訴字│
│ 判決 │ │第89、148號 │第89、148號 │第89、148號 │
│ ├──┼──────┼──────┼──────┤
│ │判決│104 年7 月14│104 年7 月14│104 年7 月14│
│ │確定│日 │日 │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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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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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
│ │104 年度執字│104 年度執字│104 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3916號 │第3916號 │第3916號 │
│ ├──────┴──────┴──────┤
│ │編號1 至9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
│ │第3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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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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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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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有期徒刑2 年│有期徒刑9 月│
│ │7 月 │8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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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 年12月28│104 年1 月10│103 年12月1 │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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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
│ 年度案號 │104 年度偵字│104 年度偵字│104 年度偵字│
│ │第904 、2673│第904 、2673│第904 、2673│
│ │號、104 年度│號、104 年度│號、104 年度│
│ │蒞追字第3 號│蒞追字第3 號│蒞追字第3 號│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 最後 │案號│104 年度訴字│104 年度訴字│104 年度訴字│
│事實審│ │第89、148號 │第89、148號 │第89、148號 │
│ ├──┼──────┼──────┼──────┤
│ │判決│104 年6 月10│104 年6 月10│104 年6 月10│
│ │日期│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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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 確定 │案號│104 年度訴字│104 年度訴字│104 年度訴字│
│ 判決 │ │第89、148號 │第89、148號 │第89、148號 │
│ ├──┼──────┼──────┼──────┤
│ │判決│104 年7 月14│104 年7 月14│104 年7 月14│
│ │確定│日 │日 │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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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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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
│ │104 年度執字│104 年度執字│104 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3916號 │第3916號 │第3916號 │
│ ├──────┴──────┴──────┤
│ │編號1 至9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
│ │第3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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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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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管制條例 │條例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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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年│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5 月│
│ 宣 告 刑 │3 月,併科罰│ │ │
│ │金新臺幣 │ │ │
│ │3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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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年11月6 日│104 年5 月20│104年5 月20 │
│ 犯罪日期 │至104 年1 月│日 │日 │
│ │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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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彰化地檢署 │臺中地檢署 │臺中地檢署 │
│ 年度案號 │104 年度偵字│104 年度毒偵│104 年度毒偵│
│ │第890 號 │字第2229號 │字第22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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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 │臺中分院 │法院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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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 │案號│104 年度上訴│105 年度審訴│105 年度審訴│
│事實審│ │字第976 號 │緝字第8 號 │緝字第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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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4 年9 月30│105 年5 月27│105 年5 月27│
│ │日期│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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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
│ │ │臺中分院 │法院 │法院 │
│ ├──┼──────┼──────┼──────┤
│ 確定 │案號│104 年度上訴│105 年度審訴│105 年度審訴│
│ 判決 │ │字第976 號 │緝字第8 號 │緝字第8 號 │
│ ├──┼──────┼──────┼──────┤
│ │判決│104 年11月3 │105 年6 月8 │105 年6 月8 │
│ │確定│日 │日 │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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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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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署 │臺中地檢署 │臺中地檢署 │
│ │104 年度執字│105 年度執字│105 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6052號 │第10244號 │第10245號 │
│ ├──────┴──────┴──────┤
│ │編號1 至9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
│ │第34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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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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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贓物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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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1 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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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 年3 月19│104 年3 月24│104年1 月14 │
│ │日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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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署 │臺中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
│ 年度案號 │104 年度偵字│104 年度偵字│105 年度毒偵│
│ │第17328、 │第17328、 │字第1498號 │
│ │13506 號 │13506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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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彰化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 最後 │案號│105 年度簡字│105 年度簡字│105 年度訴字│
│事實審│ │第132 號 │第132 號 │第6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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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5 年7 月29│105 年7 月29│105 年11月9 │
│ │日期│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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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彰化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 ├──┼──────┼──────┼──────┤
│ 確定 │案號│105 年度簡字│105 年度簡字│105 年度訴字│
│ 判決 │ │第132 號 │第132 號 │第6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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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105 年8 月22│105 年8 月22│105 年12月2 │
│ │確定│日 │日 │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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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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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 │臺中地檢署 │彰化地檢署 │
│ │105 年度執字│105 年度執字│105 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13424號 │第13424號 │第7060號 │
│ ├──────┴──────┤ │
│ │編號10至1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
│ │刑8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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