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六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五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佈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明知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 碟片,係未經該附表所示錄音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非法重製之物,又其中「 電音駭客」之光碟片封面上之圖樣係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之美術著作,而未經新 點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使用於上開音樂光碟片封面上。竟與「阿輝」共同基於 意圖散布而陳列之犯意聯絡,以一日酬勞新台幣(以下同)八百元之代價,受僱 於「阿輝」,而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七時五十分許,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非法 重製音樂光碟片陳列在高雄市○○區○○路瑞豐夜市場內攤位,再由有意購買該 音樂光碟之顧客自行將錢投入所設置之投錢桶內,每片光碟片之售價為一百元, 惟未及販出,即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阿輝」所有如附表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 一百六十八片(起訴書誤植為一百八十六片)及其所有供販賣前開光碟所用之標 示牌一面與投錢桶一個。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 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宇宙國際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及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乙○○、 甲○○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五幀、告訴人提供著作權權利相關證件附 卷可資佐證,此外,並有如附表一所示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一百六十八片、標示 牌一張及投錢筒一個扣案足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 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與綽號「阿輝」之人, 就本件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以一販賣盜版光 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與國際社會保護智 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本應予重罰,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又其僅有一次陳列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犯行 ,未及售出便為警查獲,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 ,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且目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具正當之工作,有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証 可憑,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 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六十八片、標示牌一張及投 幣筒一個均為共犯「阿輝」所有,係供被告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人雖未論及被告明知扣案「電音駭客」之光碟片,其封面上之圖樣係新點子 音樂有限公司之美術著作,而未經新點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使用於上開音樂光 碟片封面上,竟意圖營利而販賣該光碟片之犯行,然該部分犯行既經告訴人為告 訴,且與本件業經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附表一:
┌──────────┬───────┬───┬────────────────┐
│音樂光碟名稱 │被侵害歌曲名稱│片數 │錄音著作財產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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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華 健忘憂草等 │忘憂草 │十七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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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英 我不是天使等 │我不是天使 │十二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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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友 熱等 │Let Me Go │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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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瑋琪 太陽等 │太陽 │四│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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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宇 替身等 │替身 │三四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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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宏 唯一等 │唯一 │二十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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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倫 范特西等 │可愛的女人 │十九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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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惠妹 旅程等 │旅程 │十五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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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依林Lucky Number等│Lucky Number │十 │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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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曉培專輯等 │放手一搏 │八 │艾迴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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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曉君野火春風等 │故鄉音攸瑪 │十一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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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識賢專輯 │腳踏車 │四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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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語超ㄅㄧㄤˋ天后 │永遠愛你 │三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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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音駭客 │今晚去趴踢 │四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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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一百六十八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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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一、標示牌壹張
二、投錢桶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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