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62號
CHDM,106,易,62,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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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玟慧
      許凱筌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0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玟慧(涉嫌通姦之部分,業於起訴前 經撤回告訴)之配偶為粘偉信,被告許凱筌之配偶為施仰真 。被告沈玟慧許凱筌均知悉彼此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沈 玟慧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被告許凱筌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 ,自民國104年2月間某日起至105年6月間某日止,在彰化縣 鹿港鎮彰濱工業區之被告許凱筌所駕駛之小客車內、彰化縣 福興鄉之紅樓汽車旅館、彰化縣鹿港鎮之麗景汽車旅館等處 ,由被告許凱筌以陰莖插入被告沈玟慧陰道內抽動至射精之 方式,接續為通、相姦行為共計約40次。案經告訴人施仰真粘偉信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沈玟慧所為涉犯刑法第239條 後段之相姦罪、被告許凱筌涉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 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施仰真粘偉信告訴被告沈玟慧許凱筌妨害 婚姻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沈玟慧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 相姦罪、被告許凱筌係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依 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施仰真粘偉信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3份附卷可稽,依照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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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