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勝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0
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姚勝凱與告訴人林○○(年籍詳卷)前 為男女朋友,(一)於民國105年10月22日凌晨0時55分許, 被告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前,因見某男子與 告訴人一同自告訴人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住 處走出,因而心生不滿,嗣雙方起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普 通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背部 疼痛、左手擦傷、瘀傷等傷害。(二)被告復基於意圖散布 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於105年11 月間,在台中洲際棒球場,以其所使用之手機連結FACEBOOK 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在告訴人個人臉書帳號之不特定人 得以觀覽之公開動態內,發送:「第一任劈腿第二任,再搞 店裡洗頭弟弟,一次妳也能做、林俊全時劈腿我、現在再劈 腿俗稱肥豬!妳還真不挑、請問妳是慣性劈腿嗎?還是覺得劈 腿很好玩?妳下面爛了吧、妳不怕得病嗎?應該驗一下吧、妳 知道妳為什麼嫁不出去嗎?兩年一到,妳就劈腿偷吃換人, 誰娶得到妳?連大竹警察都說:『娶到妳這種的也倒霉,到 時候又偷吃更麻煩,這女的沒用啦』、妳還要不要臉、強強 小馬他們妳朋友們也看不起妳、為什麼要作賤自己?!明明妳 偷吃妳的錯還能理直氣壯、昨天跟我幹,今天跟豬幹、妳真 的那麼欠人x嗎?爛7。8、妳被打?不是剛好而已嗎?妳欺騙了 多少男人」等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文字。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 文。復按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 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裁判參照)。又告訴乃論之罪 ,於偵查中撤回告訴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 訴者,其起訴之程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最高法院82年臺非字第380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 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其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 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 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此 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之用語與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 款之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 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採用「已經撤回告訴」之用語有 所不同自明(請參閱,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88年 6月版,第335頁)。是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經告訴人撤回 其告訴者,如檢察官疏未注意而起訴者,即屬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另於檢察官偵 查終結後繫屬於法院前,告訴人始具狀撤回告訴者,由於案 件繫屬於法院時已欠缺訴追條件,仍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法院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9年4月庭長 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 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 第314條之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業於106年 2月14日填寫聲請撤回告訴狀,隨後即將聲請撤回告訴狀交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 附卷可稽,而本案檢察官前於106年2月9日偵查終結,並將 本案於106年2月17日繫屬於本院乙情,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106年2月17日彰檢玉收105偵12055字第7251號函及 該函上之本院收案章附卷可按,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因告訴 人係於本案繫屬法院前向檢察官具狀撤回告訴,是本件經起 訴繫屬本院時,即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因此本案公訴並不 合法,其起訴之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