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14號
CHDM,106,單聲沒,14,2017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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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滄
      林天章
      吳金峯
      陳清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於民國
106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電子遊戲機主機板壹塊,沒收之。」更正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參顆、方位骰子壹顆,均沒收之」、理由欄之一「嘉義」更正為「彰化」。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電子遊戲機主機板壹塊 ,沒收之。」、理由欄「嘉義」之記載,均顯係誤載,且此 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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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