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3號
CHDM,106,交附民,13,2017030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施清束
      林吳彩霞
      ○○○
      林金鳳
      林秀芬
      林雅玲
兼上六人
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陳博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訴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葛永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