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6年度,457號
CHDM,106,交簡,457,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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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交簡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VAN DUC(中文姓名:黎文德,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文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至同日晚間8時許結束後,」後補 充「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㈡證據部分補充:電動輔助自行車照片3張(速偵卷第13至14 頁)。
二、核被告LE VAN DUC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會有 不良影響,飲酒後將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 ,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且酒後 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多方宣導,詎仍 不知警惕,於飲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罔顧自己及 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與財產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並 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 況、為越南籍人士來臺工作及經檢出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294號
被 告 LE VAN DUC(越南國籍)
男 29歲(民國76【西元1987】 年10
月4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彰化縣○
○鄉○○路000巷00○00號
居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N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 VAN DUC(中文譯名黎文德)自民國106年1月21日晚間7 時許起,在其任職、位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00 號之可百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內飲用酒類,至同日 晚間8時許結束後,再自飲酒地點,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搭 載其妻上路。嗣於同日晚間8時32分許,其騎乘上開車輛行 經彰化縣和美鎮興工路與工一路口處時,為警攔檢查獲,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文德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 復有被告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試紀錄表 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張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蔡 奇 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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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百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宿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