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779號
CHDM,105,訴,779,2017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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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英俊
選任辯護人 賴威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英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廖英俊前經受託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乃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裁定 羈押。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3月10日訊問程序時 ,被告及辯護人表示請求交保。惟本院審酌被告所涉違反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各判 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且被告前於104年7月6日執行徒刑 完畢出監,旋於104年8月間再犯本案持有改造槍枝、子彈罪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 出監不過1個月又再犯本案,為警查獲時亦攜帶扣案槍彈, 故被告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另被告前於96、100年間均有通 緝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件存卷足憑,本案 復經通緝到案。又被告並自承並未住在戶籍地及原先陳報之 居所地等語。從而,被告有逃亡事實,而不能以具保等處分 代替羈押,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 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6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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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