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53號
CHDM,105,訴,153,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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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彬
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少連偵
字第82號及105 年度偵字第7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乙○○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初,因覬覦謝錫勳收 到蘋果日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蘋果基金會)提 供新台幣(下同)759190元急難救助金,乃藉口居間聯繫蘋 果基金會有功,向謝錫勳索討8 萬元報酬,遭拒後,竟與被 告甲○○(另行審結)、少年謝○慶(88年10月生,年籍詳 卷)、王○珽(87年4 月生,年籍詳卷)、李○顯(88年7 月生,年籍詳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接續為下列行為:
1、於104 年11月13日19時13分許,乙○○率領被告甲○○、少 年王○珽李○顯等10名男子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金 屬材質伸縮警棍,前往謝錫勳之彰化縣○○鄉○○村○○路 000 號住處,侵入謝錫勳住處欲向謝錫勳索討8 萬元時,遭 謝錫勳之父謝趁阻擋而心生不滿,乙○○竟另基於傷害之犯 意,持棍子及由另1 名男子手持木劍毆打謝趁腹部、右肩與 手臂,致謝趁受有腹部挫傷及右肩挫傷等傷害,以此等強暴 方式索取報酬。
2、嗣於104 年11月14日20時許,乙○○又率領被告甲○○、少 年謝○慶、王○珽李○顯等9 名男子手持金屬材質的伸縮 警棍前往謝錫勳之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住處, 侵入謝錫勳住處欲索討8 萬元時,經謝趁阻擋後,其等竟基 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乙○○指示甲○○、王○珽李○顯 等人將謝錫勳拉住毆打,甲○○、王○珽李○顯等人即持 木棍、鐵質甩棍砸毀電風扇、電話、熱水瓶、杯子(所涉毀 損部分未據告訴),及持棍子毆打謝錫勳之母謝林秀枝左手 臂、右手臂及左腳踝,並持電擊棒電擊謝趁謝錫勳身體, 致謝錫勳受有左軀幹與右手腕挫傷等傷害,謝林秀枝則受有 四肢多處擦傷及挫傷、雙手挫傷等傷害。乙○○見謝錫勳之 妻陳曉飛手持行動電話欲報警時,竟強取陳曉飛手中行動電 話並砸向地面,以此等強暴方式,逼迫謝錫勳交付8 萬元佣 金,仍遭謝錫勳拒絕而未遂。




㈡、乙○○於104 年12月24日7 時30分許,見謝趁行經其彰化縣 芳苑鄉路上路、上林路口檳榔攤前,乙○○竟基於恐嚇之犯 意,向謝趁恫嚇稱:你再搞怪,改天我叫人打你(閩南語) 等語,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破你老母雞歪」辱罵 謝趁,使謝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乙○○ 涉有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1 項之侵入住宅、攜帶兇器、 結顆3 人以上強盜未遂罪嫌、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嫌、同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05 條恐嚇 危害安全罪嫌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案被告乙○○已於105 年12月0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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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