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052號
CHDM,105,訴,1052,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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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國彬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莊戊新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10538、10817、110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國彬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莊國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1 條之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 年12月8 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6 年3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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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