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鍾勇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來法、高來福、武佳拱、潘佳茂、蘇慶裕
、高順國、葉錦芒、潘劉玉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㈡、另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上之建物登記謄本或稅籍資料 。
㈢、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即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土地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告知訴訟狀、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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