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3號
PTDV,106,消債更,13,2017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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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佰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非聲請人所提之前置協商 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格式 ,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 聲請日前五年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 )、「聲請日前2 年」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 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 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 )、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 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日前2 年之必要支出(含有關電 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 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 出扶養費數額。
⒉前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聲請日前2 年」之收入、必要 支出(含扶養費)之「總額」應具體表明。
⒊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 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⒋聲請人於「收入切結書」稱平日以養殖魚塭為業,則應陳報聲 請更生之前1 日回溯5 年(民國101 年12月23日至105 年12月



22日),其每月銷售之數額,及5 年內之每月平均銷售數額( 5 年內之銷售總額除以月數);併提出上開養殖魚溫之照片。⒌聲請人於本院106 年1 月10日本院前置調解時稱平日無固定收 入,則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以養殖魚塭為業?若是,則應陳 報前項每月平均銷售數額,於扣除相關成本(電費、飼料費、 修繕費、勞力等)後之數額;若目前非以養殖魚塭為業,則目 前每月收入來源及平均收入金額若干?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⒍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⒎陳報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必要支出),暨合計若干元?並提出其 概略證明文件(聲請人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應以不同表格分別 列計;扶養費並應表明具體之數額)。
⒏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聲請人之 祖母、父親)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 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 負擔之計算方式。
⒐提出聲請人之祖母陳林玉燕(Z000000000)、父親陳明福( Z000000000 )之103 至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暨最新財產清單。
⒑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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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