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惠好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惠亭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桂淳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惠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47 5 號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惟相對人迄 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 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 2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 起訴,亦有本院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因此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王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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