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5號聲 請 人 楊昌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啓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本件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 )之提示日。(不得 早於發票日)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啓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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