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35號
PTDV,106,司票,235,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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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楊昌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啓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 )之提示日。(不得
  早於發票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啓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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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