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65號
PTDV,106,司拍,65,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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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周宜平
相 對 人 孫至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孫至隆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6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 年9 月15日 ,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於106 年2 月20日變更權利內容,變更後無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債務 清償日期變更為106 年2 月28日,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 屆至後,相對人孫至隆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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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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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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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檳榔腳│二 │747 │ │1 │03 │47.00 │100000分│ │
│ │ │ │ │ │ │ │ │ │ │之6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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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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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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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181 │勝利路166號13 │屏東市檳榔腳段│鋼筋混凝土│第十三層115.47,總面積│陽台11.46 │全部│共有部分:檳榔腳│
│ │ │樓之3 │二小段747地號 │造、十三層│115.47 │ │ │段二小段8263建號│
│ │ │ │ │樓房 │ │ │ │*12,316.94平方公│
│ │ │ │ │ │ │ │ │尺;權利範圍1000│
│ │ │ │ │ │ │ │ │00分之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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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