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8號
PTDV,106,司拍,18,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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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高俊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俊敏於民國101 年9 月1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鄭月秀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 年9 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於104 年5 月14日變更增加宏誠肉品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亦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高俊敏與債務人宏誠肉品有限公司鄭月秀分別 於①104 年5 月6 日、②105 年8 月12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 ①3,410,000 元、②3,362,000 元,約定清償日即本票到期 日為①105 年12月7 日、②105 年12月15日,並有利息之約 定。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744,000 元 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 票、抵押權設定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高俊敏及債務人宏誠肉品有限公司鄭月秀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 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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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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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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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枋寮鄉 │東海│ │540 │ │0 │3 │06.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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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誠肉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