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28號
PTDV,106,司家補,28,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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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28號
聲 明 人 郭清月
      郭瑞良
      郭瑞文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郭振生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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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