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22號
PTDV,106,司催,22,2017032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邱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坤鋒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106年2月28日│22,318元 │BP0559118 │未載 │
│ │楊坤鋒 │屏東分行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並 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