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鍾福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福海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遲延利息。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108,359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106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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