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債 權 人 白明裕債 務 人 黃愛蓮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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