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55號
PTDV,106,司促,2455,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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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丁曄庭即丁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伍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丁曄庭即丁怡玲於民國94年1 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VISA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
  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
  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6 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新
  臺幣49,143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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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