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蕭明信
債 務 人 賴顯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壹萬壹仟零肆
拾捌元,及②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並按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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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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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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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411,048元 │民國106年1月2日 │年息百分之2.139 並自轉列催收│民國106 年2 月2 日逾期在六個月│
│ │ │ │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內,按左列利率之10% 計付違約金│
│ │ │ │收款項之日約定利率並加年率1%│,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
│ │ │ │固定計算(目前為3.139%) │20% 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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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127,384元 │民國106年2月2日 │年息百分之2.139 │民國106 年3 月2 日逾期在六個月│
│ │ │ │ │內,按左列利率之10% 計付違約金│
│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
│ │ │ │ │20%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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