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34號
PTDV,106,司促,2434,201703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蕭明信
債 務 人 賴顯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壹萬壹仟零肆
  拾捌元,及②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並按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001 │11,411,048元 │民國106年1月2日  │年息百分之2.139 並自轉列催收│民國106 年2 月2 日逾期在六個月│
│  │       │         │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內,按左列利率之10% 計付違約金│
│  │       │         │收款項之日約定利率並加年率1%│,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
│  │       │         │固定計算(目前為3.139%)  │20% 計付違約金。       │
├──┼───────┼─────────┼──────────────┼───────────────┤
│002 │  127,384元 │民國106年2月2日  │年息百分之2.139       │民國106 年3 月2 日逾期在六個月│
│  │       │         │              │內,按左列利率之10% 計付違約金│
│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
│  │       │         │              │20%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