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14號
PTDV,106,司促,2314,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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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妡即陳惠如
      陳志哲
      王梅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柒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妡即陳惠如於就讀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
  同陳志哲王梅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
  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
  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
  役後,自105 年11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
  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
  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88,707 元(利息、違
  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梅花、陳│自民國10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88,707元 │志哲、陳妡│0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梅花、陳│自民國105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88,707元 │志哲、陳妡│1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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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