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64號
PTDV,106,司促,2264,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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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蔡昇宏
      蔡永泰
      李錦玲
一、債務人李錦玲蔡永泰蔡昇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昇宏於民國96年11月至97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蔡
  永泰、李錦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5,909元,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昇宏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永泰李錦玲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錦玲、蔡永│自民國105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55,909元│泰、蔡昇宏 │1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錦玲、蔡永│自民國105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55,909元│泰、蔡昇宏 │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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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