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王柏人
王坤章
一、債務人王坤章、王柏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叁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柏人於民國92年1 月至96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王
坤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3,604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柏人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坤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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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王坤章、王│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256 │
│ │113,604元 │柏人 │1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坤章、王│自民國105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13,604元 │柏人 │2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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