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冠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百章、宋伊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宋伊聆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
權釋明文件。(若債務人宋伊聆係背書人,則應釋明是否請
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系爭四張支票影印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支票之「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