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89號
PTDV,106,司促,2089,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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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蕭明信
複 代理 人 高慧玲
債 務 人 張健彰
      巫宜靜
一、債務人張健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陸仟零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0五計算之利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約定利率並加年率百分之一固
  定計算,即為年息百分之三‧0五),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張健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巫宜靜
  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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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