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蕭明信
複 代理 人 高慧玲
債 務 人 張健彰
巫宜靜
一、債務人張健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陸仟零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0五計算之利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約定利率並加年率百分之一固
定計算,即為年息百分之三‧0五),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
人張健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巫宜靜負
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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