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吳昱彤即吳佳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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