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26號
PTDV,106,司促,1726,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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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吳昱彤即吳佳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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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