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沈讓上列聲請人與林驩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請提出失竊商品之價額明細(請列表明示商品及金額),並 提出請求債務人應賠償之總金額為何?三、請提出債務人林驩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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