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00號
PTDV,106,司促,1700,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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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沈讓
上列聲請人與林驩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失竊商品之價額明細(請列表明示商品及金額),並
  提出請求債務人應賠償之總金額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驩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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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