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列聲請人與古照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支票發票人為里坤企業有限公司,古照安僅為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請陳明對古照安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如係對里坤企業有限公司請求,請更正債務人為里坤企
業有限公司,古照安為法定代理人。經查里坤企業有限公
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提出里坤企業有限公司
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
應陳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
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
理人有誤者,請一併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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