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3號
PTDV,106,司促,1313,2017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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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
債 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 務 人 江劉双妹即江進娘之繼承人
      江煥清即江進娘之繼承人
      江家鋐即江進娘之繼承人
      江徐義妹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玉春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利江玉招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煥喜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煥慶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明慶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進金
      江進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依前開利息,按百分之五計算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
  補償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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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