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債 權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債 務 人 江劉双妹即江進娘之繼承人 江煥清即江進娘之繼承人 江家鋐即江進娘之繼承人 江徐義妹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玉春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利江玉招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煥喜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煥慶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明慶即江進河之繼承人 江進金 江進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肆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依前開利息,按百分之五計算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 補償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